探亲假多少天算正常(被忽视的福利:探亲假的前世今生)
探亲假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对职工统招统配的条件下,国家为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而落实的一项制度规定,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1981年3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第4条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现行的探亲假制度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在当前就业情况下维持现有探亲假制度凸显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公平。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已达80%以上,仅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享有探亲假,从国家政策法规角度不能体现对不同职工群体福利待遇的一视同仁。
二是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交通条件基本消除探亲假设立的前提条件。目前,职工工时已经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除军人等特殊领域、特定行业外,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已基本消除,原有探亲假制度设立的前提条件已经很难成立。
三是现行探亲假制度因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在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论。由于探亲假的局限性,普通职工知之甚少,在通常情况下探亲假已经名存实亡。但是,个别地方个别人员仍在享受探亲假。据笔者了解,由于国家法定假日中最长的春节、国庆仅有3天,原有的探亲假规定中设定的交通方式为一般理解为公路和铁路客运,个别人员以此为理由享受探亲假。此类问题在基层争论很大,并且容易因此而滋生腐败。
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夫妻、父母、子女两地分居现象日益普遍,独生子女赡养双方父母、夫妻抚育孩子的负担很重。国庆、春节因时间有限、路途遥远、交通拥堵、经济条件薄弱等原因很难兼顾双方父母、子女团聚需求,在此背景下,完善探亲假制度对维系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特殊的、重要的意义。
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及时启动探亲假制度的立法修改工作。建议将探亲假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制度福利,全面覆盖不同的就业群体,在适用条件、假期时长、假期间隔设置等进行调整,允许与现有的公休、法定节假日等统筹使用,减少一次性集中使用假期过长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正常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进一步激活探亲假制度,为探亲假制度的合理执行注入活力。